农村古建筑是一个地区特殊的文化资源,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性和唯一性。文章中主要就保护和开发目前农村古建筑谈几点个人意见,并提出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方案,供研究讨论。
农村古建筑是一个地区特殊的文化资源,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农村古建筑不单是建筑物,还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它集中反映了不同时代、不同区域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状态,是当地区域乡村风貌、人文习俗的真实反映,农耕文明、社会变迁的历史见证。第三批全国文物普查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国新发现古建筑263885处,占新发现文物登记总量的34.42%,其数量位居各类不可移动文物总量之首,农村古建筑在其中占很大比重,可见农村古建筑在全国文物中的地位之重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让广大农民群众得到了实惠,生存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生活质量获得了极大的提高。随之而来的农村社区化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对千百年来保存下来的农村古建筑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农村古建筑保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现实生活中的诸多问题使古建筑生存空间存有很大隐患。与此同时,许多居民仍然生活在古建筑中,闲置、失修、无力维护、翻新改造、农民固有的生活方式等使古建筑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坏和毁灭。因此,农村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在目前就显得非常重要,也为今后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命题。
笔者通过参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对农村古建筑的状况有了切身体验,认为农村古建筑在保护和管理、利用上主要面临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保护意识不强,大量的农村古建筑被拆除,尤其是农村中的宗教建筑面临重大挑战。首先、很多人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认识片面,使反映农村宗教文化寺庙等古建筑受到了较大冲击。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树立了新的价值理念,不再信仰上天的恩赐,更加注重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换取美好幸福的生活。所以散落在农村的宗教建筑备受冷落,年久失修导致了建筑的破损,甚至坍塌。其次、产权多样化也是导致农村古建筑数量锐减的重要原因,有的古建筑属个人所有,有的属集体所有,有的属国家所有,所有权的多样化使得古建筑的管理和维护成为了一道难题。所有权人对农村古建筑价值认识不同,保护意识缺乏,造成了保护措施的缺失,从而导致了大量历史古建筑的消失。
第二,专业修复知识缺乏,农村古建筑很多沦为“古今结合”的建筑物。此类情况主要是经多年雨水侵蚀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导致屋面瓦片碎裂,进而漏雨开始侵蚀屋面结构,所有者不忍任其倒塌,于是用现代的修葺方法进行了修缮,原有的灰色板瓦被替换为红色普通板瓦,虽然保护了古建筑的主体结构,但是却改变了古建筑的建筑风格,古建筑原有的古朴韵味减色不少。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个人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护新发现的农村古建筑:
第一、加强认识,充分领悟保护古建筑的重大意义。古建筑是一中文化精神的载体,通过古建筑可以了解其丰富的文化内涵。文物的价值主要是精神价值,其中古建筑的价值显然不仅仅是精神层面的,物质上的价值也非常重要,精神层面的价值正是通过其独特的物质结构方式和展现风格向世人传达着它所独有的精神价值和时代特色,是实物的史书、历史的年鉴、文化的载体。比如:袁氏避暑山庄,有的书中将其称为袁紫兰避暑山庄,从该山庄的物质层面看,其功能就是为了方便袁氏家族避暑所建的别墅;但是其依山而建、层层递进、回廊相接的独特建造方式,反映出当时袁氏家族的财势和地位,同时也反映出当时建筑工人的巧妙构思和高超建造水平。并且由此建筑可以同焦桥袁氏文化体系联系在一起,认识袁氏家族的兴衰史,加深了对邹平历史人物和经济发展状况的了解。
第二、政府主导,把农村古建筑保护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是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它可以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各种社会行政资源对古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加强和支持,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式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农村古建筑保护和利用中都离不开规划和资金的问题,也就是人力和财力,而政府可以通过协调,为农村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争取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可以通过新农村呈现规划为农村古建筑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从而保证古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如浙江省建德市通过出台《建筑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国土部门对需要建新房的历史建筑产权户,另行安排建房宅基地,原有的历史建筑土地收归村集体所有,从政策上鼓励历史建筑的产权户建新不拆旧,解决历史建筑产权户的新区建设用地问题,同时健全农村房屋产权交易制度,适当放松产权交易,允许有经济能力的集体或国家购买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等条款,为妥善解决农村历史建筑保护中较棘手的产权问题、土地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
第三、科学统筹,吸引民间资本的加盟。古建筑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很多专家都认为“旅游开发”是一条重要的渠道。农村古建筑的科学统筹就是要统筹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加强、完善古建筑保护、开发、利用工作。这里的统筹主要是针对文化资源的统筹,比如袁氏避暑山庄,其主人袁紫兰曾有“山西康百万、山东袁紫兰、河南沈万三”的传说(民国初《文明杂字》),这本身就是一个品牌,如同袁氏家族的故居、发家史、官宦史以及家族墓葬等各类文化资源统筹综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袁氏文化旅游系列。就可以提高游客的到访率,促进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淄博市的周村大街(因电视剧《大染坊》而出名)、山西乔家大院(因电影《红高粱》而使游客暴增)都是很好的例子。另外,现目前大部分农村古建筑的所有权大部分属于个人,所以可以通过协商,让所有人将古建筑所有权以入股等形式加入到农村古建筑的开发利用中来,这样不仅可以尽量减少古建筑开发利用中的阻力,而且能够充分调用农民的积极性,让他们积极参与到整个古建筑保护工作中来,为古建筑保护开发的成功实施献计献策,临沂市竹泉村的开发就很有说服力。
农村古建筑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精神价值是无形的,一定程度上折射着一个地区的文明进程和文化积淀。它们就像散落在城市周边的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每一颗都闪烁着不同的美丽和风采,留住了它,就等于留住了这个区域的文脉和灵魂。总之,只有将农村古建筑保护好、维修好、利用好,让他们以其原有面貌长久的保存下去是我们文博工作者的历史责任,更是全社会不可推卸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