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海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2016年以来,地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取得显著成效。但部分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存在遗漏、遗漏、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盗窃、销售历史建筑构件、搬迁等问题,对城市风格和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通知如下:
一是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采取微改造的刺绣功夫,修复历史文化街区,尊重和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像对待老人一样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是城乡记忆的物质保留,是人民思乡的见证,是城乡深厚历史遗产和特色的体现,具有不可再生的宝贵价值。保护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对增强文化信心、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促进城乡优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保护,坚决制止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各种行为。
二是加强普查认定,尽快完善保护清单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按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与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见附件1),及时确定和公布符合标准的街区和建筑物,列入保护名单。扩大普查区域空间范围,重点加强对历史悠久、历史建筑数量少的市县的普查认定,确保所有符合标准的市县建筑列入保护名单。扩大普查时代,全面梳理和探索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遗迹,特别是近代、新中国成立以来和改革开放以来的代表性建设成果。丰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内涵和类型,及时将符合标准的老厂区、老港区、老校区、老居住区划分为历史文化街区,确定符合标准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住宅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普查鉴定,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各种力量收集历史建筑线索。各地应在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鉴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更新、总结和核实保护清单,并报我部。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普查鉴定,补充保护清单。
三、推进上市备案,保留保护对象身份信息
各地要加快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挂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县)为单位,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参考风格(见附件2),统一设计制定保护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和历史建筑的外部。已设置的标志可继续使用,损坏或已达到使用寿命。加快历史建筑测绘档案建设,收集历史建筑数字信息,建立数字档案,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历史建筑数据库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互联互通。各地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标志设置,并完成所有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的测绘和归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做好历史建筑测绘成果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
四、加强修复修复,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
各地要加大投入,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街区。结合旧社区改造,重点关注建筑加固改造、街道立面改造、道路改造改造、水、电、热空气、通信照明、垃圾收集转移、消防安全设施等方面,不断提高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加强历史建筑安全评价,抢救修复有安全风险的历史建筑。在保持外观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的当代功能,与城市和城市生活有机融合,促进保障。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大规模拆迁和建设。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可以在尊重街区整体格局和风格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创新更新和持续利用。改造后的建筑应与街区历史建筑区分开来。
五、严格拆迁管理,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各地要严格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或者迁移、拆除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在历史文化街区内随意拆除、损坏具有保护价值的旧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新建、扩建与街区保护无关的项目,不得以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名义。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须拆除的,应当坚持先评价、后宣传、后决策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拟拆除的建筑进行评价论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更新、总结和报告该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账户。建立专家组定期巡回监督和公众监督的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破坏历史文化街区格局、拆除或者迁建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时通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