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和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现行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和优惠

1.一般纳税人通过清包工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为甲方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为旧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是指:

(一)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下列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余额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按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余额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按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向分包商支付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

2、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适用或者选择适用简单税收计算方法的,不再实行备案制度。下列证明材料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而是自行保以供参考:

(一)为旧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保留甲方提供的建筑服务和清包工提供的建筑服务。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上述规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在销售活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时,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三十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当分别计算商品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并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购买全部或部分钢、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采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按照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现行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和优惠

根据现行规定,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预付款时,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预付款时,应当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现行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和优惠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2018〕33号)

1.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年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

2.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纳税额,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房地产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10〕156号)

1、跨区域经营建筑企业实行总分机构制度,应严格执行国税发行〔2008〕2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缴纳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当地预缴、汇总清算、财务调仓的方式计算缴纳。

2、建筑施工企业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合同段等)不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员工工资、资产总额汇总至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二级分支机构按国家税收发行〔2008〕2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

3.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设立的项目部,应当按照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按月或者按季度由总部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九、《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5%,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现行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和优惠

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增加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设备、器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折旧不按年计算;

十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超过部分,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国家税收发行〔2009〕80号)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收入,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15%。

现行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和优惠

十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补偿年限的公告》(2018年45号公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年度前五年未弥补的损失,允许结转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至10年。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连续12个月(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连续4个季度(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在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

现行建筑业相关税收政策和优惠

2、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出口退(免)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执行。

十八、《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应税或进口货物,原适用税率16%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税率10%的,税率调整为9%。(根据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至9%。

2.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试点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4)项第一点、第二条第(1)项第一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房地产或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分两年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可从2019年4月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税额退税制度。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六个月(季度纳税,连续两个季度)增量保留税额大于零,第六个月增量保留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逃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的。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异地工程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请劳务人员跨省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扣缴,并向项目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