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宜兴紫砂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宜兴紫砂文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维护宜兴紫砂研究、设计、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生产技术的保护和传承、作品和产品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宜兴紫砂,是指以加工后的宜兴紫砂矿为原料,采用独特的工艺,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紫砂陶制品及其生产工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保护的指导和监督。
宜兴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宜兴紫砂的保护。
经贸、文化、土地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宜兴紫砂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宜兴紫砂保护坚持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申请推荐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职称,建立健全宜兴紫砂作品和产品信息数据库、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员工技能水平评价体系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捐赠和捐赠物品销售收入组成。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研究和宣传宜兴紫砂文化、收集宜兴紫砂珍品、优质珍贵材料、继承宜兴紫砂生产技能、奖励宜兴紫砂保护。
第七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宜兴紫砂文化宣传活动,弘扬宜兴紫砂文化,交流宜兴紫砂生产技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宜兴紫砂保护的行为。
第二章 资源开采利用
第八条 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坚持保护节约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实现经济、资源、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九条 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宜兴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组织制定宜兴市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应明确提出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 依法实行紫砂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采矿权转让以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的形式公开进行。
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紫砂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制度。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方可成为采矿权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紫砂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登记行政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和开发利用计划进行开采,禁止越境、越层开采、过度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开采紫砂矿产资源。
第十三条 采矿业主应严格执行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方法开采紫砂矿产资源,并按照规定向宜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紫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
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紫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检查监督,提高紫砂矿产资源利用率。
紫砂矿产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紫砂矿产资源,及时制止并报告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紫砂矿产资源开采产生的废土、废渣、废石、废水,由矿主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堆放或排放。
矿主停止或关闭矿山时,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恢复和治理的责任。
宜兴紫砂作品及产品制造商应加强紫砂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章 保护和传承生产技能
第十五条 宜兴文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宜兴紫砂生产技能的挖掘和整理,定期组织开展宜兴紫砂专业讲座、学术交流、研讨会和评价活动;指导和规范宜兴紫砂专业书籍和期刊的编制。
鼓励从事宜兴紫砂研究、设计、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宜兴紫砂生产技术的挖掘和整理。
第十六条 宜兴紫砂生产技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的,应当严格采取保密措施。
宜兴紫砂研究、设计、生产单位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应加强对宜兴紫砂传统技术和生产技能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现和业务调查。
第十七条 宜兴市合格的中高职院校应当开设宜兴紫砂传统工艺与生产工艺专业课程,有计划地培养宜兴紫砂从业人员和有兴趣从事宜兴紫砂传统工艺与生产工艺的学生。
宜兴中小学应将宜兴紫砂文化纳入教学选修,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鼓励各类工艺、艺术、设计等相关专业人员继承和发扬宜兴紫砂的传统工艺和生产技能,通过整合现代技术、现代设计等工艺美术技能,丰富宜兴紫砂的传统工艺和生产技能。
第十八条 宜兴市经贸、文化、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建立适合宜兴紫砂行业特点的评价体系,反映宜兴紫砂生产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对符合宜兴紫砂生产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和推荐相应等级的工艺美术(紫砂)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宜兴紫砂生产,技术精湛,技术人员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出巨大贡献的技术人员,组织申报推荐工艺美术大师、陶瓷大师荣誉称号和地方荣誉称号。
第四章 产品保护和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的所有或持有负有保护责。
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应当利用收藏条件,妥善保管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捐赠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或委托其保管。
第二十条 宜兴经贸、文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宜兴紫砂作品、产品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宜兴紫砂作品、产品设计、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集体商标、认证商标、商品商标注册、专利、作权注册、防伪标志、电子信息管理,保护宜兴紫砂作品和产品的知识产权。
鼓励宜兴紫砂注册商标持有人争创国家、省、市知名商标。
第二十一条 宜兴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行业协会合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宜兴紫砂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指导紫砂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生产。
第二十二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宜兴紫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引导合格的宜兴紫砂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宜兴紫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从事宜兴紫砂设计、创作、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宜兴紫砂生产经营活动:
(一)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侵犯他人的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三)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四)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宜兴紫砂经营市场应统一规划,可结合宜兴紫砂历史文化遗址建设宜兴紫砂古董街区,利用生产经营场所开设旅游景点、销售网点,建设宜兴紫砂产品专业市场,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经营服务。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宜兴紫砂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挖掘、整理或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举报严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核实属实;
(三)捐赠宜兴紫砂珍品、精品或有关资料,贡献突出;
(四)设计制作的宜兴紫砂作品被评为国家或省级珍品,或在国内外重大评价活动中获奖;
(五)在工艺传承或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其他为宜兴紫砂保护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开采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由宜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或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违法所得十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越境越层开采或者过度开采的,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十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未妥善保管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造成损失的,由宜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已确定物保护单位的宜兴紫砂产品、资料、遗址,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