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44个市级传统村落在北京公布!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附《意见》全文)发布。

首批44个市级传统村落在北京公布!

北京公布了第一批44个市级传统村落。同时,规定传统村落的传统建筑、整体格局和历史特征因保护不力而受损的,依照纪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市第一批市级传统村落名录

海淀区

(一)苏家坨镇车耳营村

门头沟区

(14)斋堂镇川下村、灵水村、黄岭西村、马栏村、沿河村、西胡林村、龙泉镇琉璃渠村、三家店村、雁翼镇杰石村、芦苇水村、王平镇东石古岩村、大台办事处千军台村、清水镇张家庄村、燕家台村

房山区

(6)历家营乡柳林水村、佛子庄乡黑龙关村、大石窝镇石窝村、南窖乡水峪村、南窖村、蒲洼乡宝水村

通州区

(一)涉县镇张庄村

顺义区

(1)龙湾屯镇焦庄户村

昌平区

(5)流村镇长峪城村,十三陵镇万娘坟村,德陵村,康陵村,茂陵村

平谷区

(1)大华山镇西牛峪村

怀柔区

(1)琉璃庙镇杨树下村

密云区

(9)古北口镇古北口村、潮关村、河西村、新城子镇吉家营村、遥桥峪村、小口村、冯家峪镇白马关村、太师屯镇凌公村、石城镇黄峪口村

延庆区

(5个)

首批44个市级传统村落在北京公布!

张山营镇东门营村、柳沟村、珍珠泉镇南天门村、康庄镇榆林堡村、八达岭镇岔道村

《意见》规定,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迁出村民,实施房地产开发。

首批44个市级传统村落在北京公布!

未来,这些传统村落将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并上市,同时对村里的传统建筑进行调查。根据指导意见,对历史建筑进行识别和列出,并制定保护和修复计划。2020年底前,对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救援和修复。

此外,还将建立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组,专家实行5年聘任制。

三个基本原则

1.优先保护,合理利用。

2.先规划,有序修复。

三、政府主导,村民主体。

九大重点任务

(一)完善传统村落名录。

(二)加强生态环境和景观格局保护。

(三)加强传统建筑保护。

(四)加强历史环境因素保护。

(五)加强传统村落规划和项目组织实施。

(六)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

(七)扩大发展空间,改善生活条件。

(八)培育特色产业。

首批44个市级传统村落在北京公布!

(九)加强传统文化的展示利用和弘扬。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

京政办发〔20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新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的战略定位,严格执行《北京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对传统村庄资源进行深入调查,将更多具有保护价值的村庄纳入保护范围,确保保护。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传统村庄资源,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

首批44个市级传统村落在北京公布!

2.先规划,有序修复。根据传统村落的长期发展,科学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修复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综合考虑现状、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根据建筑特护修复工作。

3.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保护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调动村民参与保护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3)主要目标。通过各方的努力,有效保护传统村落及其文化遗产,生产生活条件好,防灾减灾设施全面,保护管理机制完善,保持传统特色和地域文化特色,成为宜居、工作、旅游的美丽乡村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传统村落名录。加快对传统村落资源的调查,找出传统村落的底数,组织编制传统村落档案,编制传统村落志。建立和完善传统村落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统一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志,实施上市保护,加强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市文物局、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档案局、市地方志愿者办公室、相关区政府)

(二)加强生态环境和景观格局保护。保护传统村庄的自然植被、山地绿化、河流系统和池塘沟渠,保持与传统村庄相互依赖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控制传统村庄周围的视线走廊。严禁开山、采石、伐木、填湖等破坏景观格局的工程建设活动。(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委员会、相关区政府)

(三)加强传统建筑保护。对传统村落的传统建筑分布进行全面调查,广泛收集建筑年龄、材料结构、建筑风格、使用功能、数据照片等基础资料。组织历史建筑识别和上市,制定历史建筑保护修复计划。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技术研究,提炼历史建筑传统要素,促进建筑技术传承。2020年底前,加快传统村落内文物建筑的修,完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抢险修复。(责任单位: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市文物局、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

首批44个市级传统村落在北京公布!

(四)加强历史环境因素保护。识别城墙、城(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古树、古道水渠(道)、排水沟及其附属物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并实施上市保护。制定历史环境要素保护修复计划,保护和利用农村历史文化背景。在专家的指导下,采用传统技术和传统材料进行保护和修复。(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市文物局、市农业委员会、相关区政府)

(五)加强传统村落规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各区应组织专业力量对传统村落进行实地考察,一村一策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按程序提交审批,为各类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依据。未经批准,严禁撤并列入保护发展规划名录的传统村落。严禁各类不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建设行为,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迁出、实施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市规划土地委员会、民政局、有关区政府)选择条件成熟、群众意愿迫切的传统村落开展全村保护修复试点,积极探索保护修复的有效模式,及时在全市推广。对于拟实施全村保护修复的传统村落,区政府应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委员会、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市文物局、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传统的村保护监督管理措施和保护和维修技术指导方针。(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根据传统村保护发展规划、保护修复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在充分发挥传统村现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协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推广、逐步实施,改善传统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规划国土委、有关区政府)

(七)扩大发展空间,改善生活条件。探索振兴传统村庄宅基地使用权政策。(责任单位: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相关区政府)在保持传统风格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传统村保护修复技术指导方针,推进房屋抗震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市科技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有关区政府)对不能纳入整个村庄保护和修复的传统村庄的传统住宅单体建筑进行修复,加强长期管理和保护,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

(八)培育特色产业。深入挖掘传统村落资源禀赋优势,培育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编制传统村庄旅游发展规划,完善旅游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推出多条特色旅游线路,促进旅游业态升级。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户外运动、民俗展示等产业,激发传统村庄活力,增加农民收入。(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市农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区政府)

(九)加强传统文化的展示利用和弘扬。推进传统村庄乡村历史展览室和数字博物馆建设,成为展示城市优秀传统村庄的平台。(责任单位:首都文明办公室、市农业委员会、相关区政府)建立农村文化专家团队,系统整理民间文学、传统技能、民间习俗等非物质文化资源,深入挖掘内涵,讲述村庄故事,促进文化遗产。(责任单位:市文化局、相关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市农业委员会、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市文物局、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领导的市传统村保护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传统村保护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建立市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5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委员会、相关区政府)

(2)密切关注责任的落实。区政府作为传统村保护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传统村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纳入重要议程,制定年度保护修复计划,完善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传统村保护发展任务到位。(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

(三)增加资金投入。建立传统村保护资金筹集机制,协调农村环境改善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文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美丽农村建设、煤改清洁能源等现有政策,支持传统村保护发展。对列入全村保护修复试点的传统村落,市财政将按庭院房屋修复最高审批金额的50%给予补贴,市政府将增加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各区应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支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修复。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租赁和其他方式,参与传统村庄的保护和发展。充分发挥村民的主要作用,动员村民筹集部分资金,投资于村庄的保护和发展。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制定资金管理和使用措施,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市文化遗产局、有关区政府)

(四)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有关干部的专业培训,提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认识,提高其保护和发展传统村落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农业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市文化遗产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区政府)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使他们成为新的专业农民和具有文化、理解管理和管理的专业农业经理。(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培养农村传统建筑工匠,促进优秀传统建筑技能的传承和创新。(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委、相关区政府)

(5)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充分展示传统村落和优秀传统文化的魅力;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监测,及时响应社会关注,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农业委员会、有关区政府)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及时披露项目信息。(责任单位: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有关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区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指导。传统村落的传统建筑、整体格局和历史特征受到破坏的,依照纪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有关机关、区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