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造法式》你了解多少?

中国古建筑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光辉的成就。我国古代的建筑艺术也是美术鉴赏的重要对象。而要鉴赏建筑艺术,除了需要理解建筑艺术的主要特征外,还要了解中国古代建筑的规范施工。《营造法式》就是很好的施工规范书,下面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吧!

关于《营造法式》你了解多少?  第1张

《营造法式》的来源:

《营造法式》是宋崇宁二年(1103年)时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诫,是李诫在两浙工匠喻皓《木经》的基础上编成的。

《营造法式》既是北宋官方颁布的一部建筑设计、施工的规范书,也是我国古代最完整的建筑技术书籍,标志着中国古代建筑已经发展到了较高阶段。

《营造法式》的简介:

《营造法式》是宋将作监奉敕编修的。北宋建国以后百余年间,大兴土木,宫殿、衙署、庙宇、园囿的建造此起彼伏,造型豪华精美铺张,负责工程的大小官吏贪污成风,致使国库无法应付浩大的开支。因而,建筑的各种设计标准、规范和有关材料、施工定额、指标急待制定,以明确房屋建筑的等级制度、建筑的艺术形式及严格的料例功限以杜防贪污盗窃被提到议事日程。哲宗元佑六年(1091年),将作监第一次编成《营造法式》,由皇帝下诏颁行,此书史曰《元佑法式》。

因该书缺乏用材制度,工料太宽,不能防止工程中的各种弊端,所以北宋绍圣四年(1097年)又诏李诫重新编修。李诫以他个人10余年来修建工程之丰富经验为基础,参阅大量文献和旧有的规章制度,收集工匠讲述的各工种操作规程、技术要领及各种建筑物构件的形制、加工方法,终于编成流传至今的这本《营造法式》,于崇宁二年(1103年)刊行全国。

《营造法式》卷内容:

《营造法式》全书一共34卷,357篇,3555条。是当时建筑设计与施工经验的集合与总结,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原书《元佑法式》于元佑六年(1091年)编成,但因为没有规定模数制,也就是"材"的用法,而不能对构建比例、用料做出严格的规定,建筑设计、施工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李诫奉命重新编著,终成此书。全书共计36卷分为5个部分:释名、诸作制度、功限、料例和图样,前面还有"看样"和目录各1卷。看样主要是说明各种以前的固定数据和做法规定及做法来由,如屋顶曲线的做法。

·第1、2卷是《总释》和《总例》,对文中所出现的种建筑物及构件的名称、条例、术语做一个规范的诠释。指出所用词汇在各个不同时期的确切叫法,以及在本书中所用名称,统一语汇。

·第3卷:壕寨制度、石作制度。

·第4、5卷:大木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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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至第11卷小木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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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卷雕作制度、旋作制度、锯作制度、竹作制度

·第13卷:瓦作制度、泥作制度

·第14卷:彩画作制度

·第15卷:砖作、窑作制度等13个工种的制度,并说明如何按照建筑物的等级来选用材料,确定各种构件之间的比例、位置、相互关系。大木作和小木作共占8卷,其中大木作首先规定了"材"的用法。大木作的比例和尺寸,均以"材"作为基本模数。

·第16-25卷规定各工种在各种制度下的构件劳动定额和计算方法。·第26-28卷规定各工种的用料的定额,和所应达到的质量。

·第29-34卷规定各工种、做法的平面图、断面图、构件详图及各种雕饰与彩画图案。

《营造法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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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营造法式》一书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模数思想的制定和运用。大木作制度规定"材"的高度分为十五"分",而以十"分"为其厚。斗栱的两层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称为"栔"。大木作的一切构件几乎全部用"材"、"栔"、"分"来确定的。这是模数制在我国建筑业最早的运用,并且作为一种法规被确定在《营造法式》这部巨著中。

(2)设计的灵活性。《营造法式》第3卷~第15卷中的"各作制度",即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虽然都有相应的做法规定,但并未对群体建筑的布局和单体建筑的平面尺寸等有所限制;恰恰相反,《营造法式》内"各作制度"的条文后面都附有"随宜加减"的小注,以此告诉设计人员可根据每个个体设计在各作制度的总原则下,对建筑单体和构件的比例、尺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以充分发挥设计者的创造性。

(3)技术和经验的总结。为了施工时方便,"总例"中列举了圆、方、六棱、八棱等形体的径、周长和斜长的比例数字,以便施工时工匠们掌握。如:按传统的木构架结构规定,凡是立柱都有"侧脚"(即柱础),柱头向内微倾约1%,同时廊柱的边柱(四角柱)有"升起",就是柱的高度从中柱向两端逐渐加高。这样,使整个建筑木构架产生向内倾斜的倾向,客观上增加了建筑物的稳定性,也为屋顶部分四角的飞檐创造条件。在横梁与立柱交接处用斗栱支托,既美观又可减少梁端剪力,只是复杂的斗栱结构的卯榫"绞割"往往会减少每个构件断面的1/3~1/2,是个重要缺点,但在《营造法式》中对此规定了较合理的"绞割"比例和位置。

(4)装饰与结构的统一。《营造法式》对石作、砖作、小木作、彩画等都有详细的说明和图样,明显地体现出宋代建筑在艺术形象和雕刻装饰等加工工艺方面比唐朝建筑更精致、更全面。柱梁、斗栱等木构件,在规定它们的结构尺寸和构造方法的同时,也规定了它们的艺术加工方法,如梁、柱、斗栱、椽头等构件的轮廓和曲线,就是用"卷杀"的方法(就是按比例、分段作圆弧曲线的方法)进行制作的,利用结构构件本身,只是稍作适当的艺术加工,使它兼有受力和装饰效果,这是我国古代木构架建筑的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建筑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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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生产管理的严密性。在全书34卷中,用13卷的篇幅来叙述功限(劳动定额)和料例(材料消耗定额和质量标准),足见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在计算劳动定额时,首先按四季白天的长短分为中工(春、秋)、长工(夏)和短工(冬)三种时段,工值以中工为准,长、短工各增或减10%,而军工、雇工还有不同的定额;其次,对每一工种的不同构件(或部位),按等级、大小和质量要求,如运输距离远近、水流的顺流或逆流、所加工木材的软硬等,分别规定了工值的计算方法。料例部分各种材料的消耗都有详细而具体的定额,执行起来十分方便。

可见,《营造法式》就是当时的建筑法规。有了它,无论是对群体建筑的布局设计和单体建筑及构件的比例、尺寸的确定,以及编制各工种的用工计划、工程总造价,还是编制各工种之间先后顺序、相互关系(相当于现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和质量标准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便于建筑设计和施工顺利进行,也便于随时质检和竣工验收。

《营造法式》建筑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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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建筑等级,按质量高低进行分类,有利于区别对待,控制工料,节制开支,特别在建筑量较大的情况下,更需要这种分类。《法式》中虽未明确列出建筑分类,但从各卷所述内容可以看出实际上官式建筑有四类:

第一类:殿阁。包括殿宇、楼阁、殿阁挟屋、殿门、城门楼台、亭榭等。这类建筑是宫廷、官府、庙宇中最隆重的房屋,要求气魄宏伟,富丽堂皇。

第二类:厅堂。包括堂、厅、门楼等,等级低于殿阁,但仍是重要建筑物。

第三类:余屋。即上述二类之外的次要房屋,包括殿阁和官府的廊屋、常行散屋、营房等。其中廊屋为与主屋相配,质量标准随主屋而可有高低。其余几种,规格较低,做法相应从简。

这三类房屋在用料大小、构造仿上、建筑式样上都有差别:

用料方面,殿阁最大,厅堂次之,余屋最小。《法式》规定房屋尺度以"材"为标准,"材"有八等,根据房屋大小、等第高低而采用适当的"材",其中殿阁类由一等至八等,均可选用,厅堂类就不能用一、二等材,余屋虽未规定,无疑级别更低对于同一构件,三类房屋的材用料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柱径:殿阁用二材二栔至三材;厅堂用二材一栔;余屋为一材一栔至二材。梁的断面高度,以四椽袱和五椽袱为例:殿阁梁高二材二栔;厅堂不超过二材一栔;余屋准此加减。抟的直径:殿阁一材一栔或二材;厅堂一材三分,或一材一栔;余屋一材加一、二分。这样就使这三类建筑的用料有了明显差别。

在构造上,殿阁的木架做法和厅堂不同,殿内常用平棋和藻井把房屋的结构和内部空间分为上下两部分:平棋以下要求宏丽壮观,柱列整齐,柱高一律,内柱及内额上置内槽斗拱以乘天花,殿内专修华美;平棋以上因被遮蔽,无需讲究美观,但求坚牢即可,所以采用"草架"做法,抟、袱不必细致加工,枋木矮柱可以随意支撑,以求梁架稳固。至若厅堂,一般不用平棋藻井,内柱皆随屋顶举势升高,主外侧短梁(乳袱、三椽袱等)插入内柱柱身,使木架的整体性得到加强,斗拱较简单,通常只用斗口跳、四铺作,但也用至五铺作、六铺作者。为了美化室内露明梁架,梁、柱、抟、枋等交接处用拱、斗、驼峰等作装饰。关,余屋,书中并无专论,仅从零星叙述中推测有两种情况:殿阁的廊屋,为了配合主殿,规格较高,可置鸱尾,用斗拱;一般余屋如官府廊屋,常行散屋、仓库营房等,则用柱梁作、单斗只替和把头绞项作等做法。

在建筑式样方面,殿阁多用四阿殿与九脊殿屋顶面阔达十一间,如有副阶则成重檐,斗拱出跳多至八铺作。屋面用瓦尺寸大,可用琉璃瓦与青绲瓦,正脊垒瓦可达37层。厅堂屋顶一般只用"厦两头造"和"出际"(又称"屋废",即悬山顶),屋面或用筒瓦、或用板瓦作盖(如板瓦作盖则檐口用重唇板瓦和垂尖花头板瓦),正脊用兽而不用鸱尾。常行屋舍式样未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