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我市悬崖石刻,加强新石刻生产管理,特别规定如下:
厦门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历代遗留的悬崖石刻,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未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悬崖上拓印石刻。
3.拟在本市岩石上制作石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4.制作的悬崖石刻必须具有健康的内容、高度的艺术性或重大的纪念意义,其内容和形式应适合周围环境。
5.制作悬崖石刻的标题必须是著名书法家和有相当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6.制作悬崖石刻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监督其施工质量。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