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加强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并列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领导。
省、有关区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和监督: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财政、林业、土地资源、工商、旅游、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要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并有权制止和报告破坏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作为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据。
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其保护规划,组织划定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域,并设置标志。
第八条 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需要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第九条 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其布局、规模、高度、形状、材料、颜色应当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及其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法报批。
第十条 不符合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妨碍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安全、环境污染或风格的原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清理整改。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保护和加强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域内的土地和其他资源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二条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保护监测制度,监测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发现可能危及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福建土楼所在区域周边一重山区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不得破坏或破坏福建土楼资源。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禁止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协调的外来植物。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全防范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福建土楼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利于遗产保护范围内遗产资源保护的绿化和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接待游客,避免过度人为活动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影响。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新村规划,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居民人口压力过大的,计划搬迁安置。
第十七条 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开展土楼文化遗产展示活动,应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公共安全和消防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加强防管理,建立群众公安消防队伍,落实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卫自救能力。
第十九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由业主或用户负责维修、维护和维护,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使用时,应当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有损坏危险,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复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
在维护和修复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时,应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材料、传统结构、形状工艺和历史外观。维修方案应严格按照保护计划编制,并依法报批。
第二十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和用户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乡规民约,做好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自我保护。
第二十一条 进入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景观,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雕刻或损坏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及其标志或保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标志或保护设施。
禁止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设置垃圾堆放场地等损害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相关的历史传统文化精髓,收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和工艺珍品,并根据需要设立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博物馆(展览室),出版、展示和宣传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依法纳入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了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可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各行各业和海外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的保护资金等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捐款赞助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专户存放、专项资金、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门票收入由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全部用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土地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挪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文化文物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包括永定客家土楼:初溪土楼、洪坑土楼、高北土楼、燕香楼、振福楼、永康楼。南靖土楼:田螺坑土楼、河坑土楼、怀远楼、贵楼。华安土楼:土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