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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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

(1978年11月28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大会第20届会议在巴黎通过)发文单位:1978年11月28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大会在巴黎举行。注意到世界上对文化财产的兴趣表现在许多博物馆和类似机构的建立、展览数量的增加、游客的收藏、纪念品和考古遗址以及文化交流的加强;考虑到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发展,应该得到鼓励,特别是在第十九届会议通过的文化财产国际交流建议中提出的措施;考虑到公众理解和欣赏任何源文化遗产财富增长的愿望,然而,由于特别容易接触或保护不当、运输风险和私人发掘、盗窃、非法贩运和野蛮破坏,文化财产遭受了各种风险;由于风险的加剧和市场上文化商品价值的增长,在没有适当政府担保制度的国家,综合保险成本超过了大多数博物馆的能力,它是组织国际展览和不同国家之间其他交流的明确障碍;考虑到代表不同文化的移动文化财产构成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各国对保护这些文化财产负有道德责任;考虑到各国应加强和普遍实施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以确保移动文化财产的有效保护,同时降低风险保险费用;希望补充和扩大会议在这方面确定的规范和原则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武装冲突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54年)、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1956年)、使博物馆向所有人开放最有效方法的建议(1960年)、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建议(1964年)、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公约(1970年)、国家一级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建议(1972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1972年)和国际文化和财产交流建议(1976年)。会议建议各成员国根据各国宪法制度或惯例,采取任何立法或其他步骤,以适用下列规定,以实施本建议在各自领土内的原则和规范。会议建议各成员国根据各国宪法制度或惯例,采取任何立法或其他步骤,以适用下列规定,以实施本建议在各自领土内的原则和规范。会议建议各成员国提交适当的当局和机构注意本建议。会议建议各成员国按照待由会议决定的日期和格式向会议提交关于其依本建议采取行动的报告。一 定义 1. 本建议的目的:(1)移动文化财产应被认为是指所有具有考古、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价值和意义的移动物品,包括以下物品:(Ⅰ)陆地和水下考古勘探发掘的收获;(Ⅱ)工具、陶器、铭文、硬币、印章、珍宝、武器、墓葬遗物等古物包括木乃伊;(Ⅲ)肢解历史纪念物的块片;(Ⅳ)具有人类学和人种学意义的数据;(Ⅴ)相关历史包括科技历史、军事社会历史、人民和国家领导人、思想家、科学家和艺术家的生活和国家重大事件;(Ⅵ)具有艺术意义的物品,例如,在任何载体和何材料(不包括工业设计图纸和手工装饰工业产品)的手工绘画和绘画,作为原创创意媒体的原创、贴纸和照片;任何材料收集或收集的原始艺术,任何材料的雕塑和雕刻,玻璃、陶瓷、金属、木材等实用艺术品;(Ⅶ)手稿特殊意义的手稿和古籍、古籍、书籍、文件或出版物;(Ⅷ)具有集币章(徽章和硬币)和集邮意义的物品;(Ⅸ)档案,包括文字记录、地图等绘图材料、照片、摄影电影、录音和机读记录;(Ⅹ)家具、挂毡、地毡、服装及乐器;(Ⅺ)动物、植物和地质标本;(2)保护应视为以下风险的预防和保险:(Ⅰ)风险预防是指在综合保护体系中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免受此类财产可能遭受的每一种风险,包括武装冲突、骚乱或其他公共秩序混乱的风险;(Ⅱ)风险保险是指可移动文化财产因任何风险而损坏、退化、变形或丢失的赔偿担保,包括武装冲突、骚乱或其他公共秩序混乱的风险,而不是通过政府担保和赔偿制度实现这种保险,或者通过国家承担可以减少或超额损失的风险,或者通过商业或国家保险,或者通过相互保险。2. 每个成员国都应制定最合适的标准,以确定考古、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价值在其领土中应受到保护的移动文化财产项目。2. 每个成员国都应制定最合适的标准,以确定由于考古、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价值而在其领土中受到保护的移动文化财产项目。 总则 3. 可移动文化财产的上述定义包括属于国家或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或个人的物品。由于所有这些财产都构成了国家文化遗产的各种因素,因此应将损害、退化和损失等各种风险的预防和保险视为一个整体。4. 威胁可移动文化遗产日益增长的风险应鼓励所有负责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和地方机构、博物馆馆长和类似机构、私人主人和宗教建筑、艺术和古董商人、保安专家、负责制止犯罪的人员、海关官员和其他有关公共当局,尽力发挥作用。5. 公共合作对实现真正有效的保护至关重要。负责信息信息和教学的公共和私营机构应努力灌输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一般认识,他们遭受的危险以及保护文化遗产的必要性。6. 由于存放、展览、运输和环境不良(光线、温度、湿度、空气污染不良),文化财产容易退化。从长远来看,它可能比意外损坏或意外损坏更严重。因此,文化财产的物质安全应保持适当的环境条件。负责任的专家应在目录中包含物理状况和必要环境条件的信息。7. 风险预防还需要开发保护技术和修复工厂,并在博物馆和其他收集可移动文化财产的机构安装有效的保护系统。各成员国应努力确保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最合适的措施。8. 在一些国家,艺术和其他文化财产的犯罪越来越多,最常见的是与跨境欺诈转移有关。盗窃和抢劫是由系统组织和大规模组织的。野蛮破坏也在增加。为了与这些形式的犯罪活动作斗争,无论是有组织的还是个人的,都需要严格的控制措施。由于假冒伪劣产品可用于真实盗窃或假冒交换,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其流通。9. 保护和风险预防比损坏或丢失时的赔偿更重要,因为根本目的是保护文化遗产,而不是用一笔钱来代替不可替代的物品。10. 由于环境变化、时展览中,由于环境变化、操作不当、包装不当或其他不利条件,对损坏或损失给予适当的保险是很重要的。通过博物馆和其他类似机构的合理管理或全部或部分政府担保,降低风险保险费用。三 建议之措施11. 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和规范,各成员国应当按照其立法和宪法制度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有效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特别是在运输条件下,确保采取必要的谨慎和保护措施,保险风险。(一)风险预防措施 博物馆和其他类似机构 12. 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博物馆等类似机构的文化财产得到适当保护。特别是,他们应该鼓励按照特殊目的制定方法(标准卡和照片)如有可能,还有彩色照片?尽可能详细地编目和分类文化财产系统。当需要确定文化财产的损害和退化时,这样的目录是有用的。借助此类文的帮助下,可以向负责盗窃、非法贸易和假货流通的国家和国际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2)鼓励使用当代技术提供的谨慎方法进行文化财产标准化识别;(3)敦促博物馆和类似机构加强风险防范,包括可行的安全措施和技术设施,并确保所有文化财产的保存、展览、运输,以保护其免受所有可能造成损坏或损坏的因素,特别是包括热、亮度、湿度、污染、各种化学和生物药物、振荡和振动;(4)向博物馆和类似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以实施上述第(3)项规定的措施;(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相关的任务按照最适合特定文化财产的传统技术和最先进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执行;为此,应建立适当的专业资格培训和审查制度,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具备所需的能力。如有必要,应加强这方面的设施。如适当,为节俭,建议设立区域保护维修中心;(6)对辅助人员(包括安全人员)进行适当培训,制定履行职责的准则;(7)鼓励保护、保护和安全人员的正式培训;(8)确保博物馆和类似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接受必要的培训,(9)鼓励向负责人公布和传播移动文化财产保护、保存和安全的最新科技信息,必要时保密;(10)颁发博物馆、公共全设备的操作标准,鼓励其适用。13. 尽量避免勒索要求屈服,以防止盗窃或非法侵占可移动文化财产。13. 为防止盗窃或非法侵占可移动文化财产,应尽量避免屈服于勒索要求。有关人员或机构应研究公开政策的方式和方法。私人收藏 14. 各成员国还应根据其立法和宪法制度,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对私人机构或个人收藏的保护:(1)邀请所有者编制其收藏目录,向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官方机构提交目录,并根据情况向主管官方博物馆研究员和技术人员开放,研究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2)如果适当,向所有者提供激励措施,如协助保护目录中列出的物品或适当的财政措施;(3)研究向博物馆或类似机构捐赠或遗赠文化财产的可能性;(4)委托官方机构(负责博物馆或警察的部门)组织咨询服务,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和其他保护措施。可移动文化财产位于宗教建筑和考古遗址 15. 为确保宗教建筑和考古遗址内的移动财产得到适当的保存和保护,避免盗窃和掠夺,各成员国应鼓励建设储存设施,并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可移动文化财产位于宗教建筑和考古遗址 15. 为确保宗教建筑和考古遗址中的移动财产得到适当的保存和保护,避免盗窃和掠夺,各成员国应鼓励建设储存设施,并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这些措施应与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程度相称。若适当,各政府应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鉴于宗教建筑中移动文化财产的特殊意义,各成员国和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财产提供适当的保护和介绍。国际交流 16. 在运输和临时展览期间,移动文化财产特别容易遭受操作不当、包装不当、临时储存条件或气候变化以及接待安排不当造成的损坏风险。在国际交流中,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运输和展览期间规定适当的保护和保护条件和适当的风险保险,并在相关各方之间达成协议。经其领土转让的国家文化财产的政府,应当提供协助;(二)鼓励有关机构:(Ⅰ)确保文化财产按最高标准运输、包装和运营。所采取的措施可能包括专家确定的最合适的包装方法、运输方法和运输时间;建议如果合适,博物馆主管研究员在运输过程中护送财产并检查其状况;负责货物运输和包装的机构应附上物理形状清单;接受机构应根据清单检查货物;(Ⅱ)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临时或长期拥挤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坏;(Ⅲ)计划用于测量、记录和调节湿度的方法,将相对湿度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并同意采取措施(目光曝光、灯类型、勒克斯计算的最高照明标准、测量和控制标准);(3)简化文化财产合法流动的行政程序,并安排对装载文化财产板条箱等包装形式的适当识别;(4)采取保护临时进口文化财产或文化交流的步骤,特别是在合适的地方。该地点应靠近并可能在相关机构的地点,并确保结关在采取所有预防措施时进行;(5)必要时,向其外交和领事代表发出指示,使其代表能够采取有效行动,加快海关程序,确保运输中的文化保护财产。教育和信息情报 17. 为确保全体人民认识到文化财产的价值和保护文化财产的必要性,特别是为了保护其文化特征,各成员国应鼓励各主管部门在国家、地区或地方一级:(1)为儿童、青年和成年人提供了解和尊重移动文化财产的手段,为此目的,利用所有可用的教育和信息情报方法;(2)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提醒公众注意:(Ⅰ)文化财产的意义和重要性,但不强调财产的纯商业价值;(Ⅱ)主管部门有机会参与保护这些财产的活动。(二)控制措施 18. 各成员国应根据情况要求,建立或加强专门负责防止和制止这些犯罪的机构19. 各成员国应当按照刑法、民法、行政等措施采取措施,规定适用于盗窃、抢劫、收受、非法侵占、故意损害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制裁或者其他措施;这些制裁或者措施应当考虑犯罪的严重性;(2)确保所有机构和部门之间更好地协调,防止可移动文化财产犯罪,并在博物馆研究员、艺术和古董制造商的官方机构和部门之间建立这些犯罪信息,包括假冒信息的快速传输系统;(3)确保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适当条件,采取措施处理财产经常遭受和退化的疏忽。(三)改善风险保险资金来源的措施 政府担保 20. 各成员国应特别注意运输和临时展览期间可移动文化财产的适当保险;(2)特别是通过立法、规章或其他形式建立现有的政府担保制度,或者国家或者任何有关团体部分承担可以减少保险免赔额或者超额损失的风险的制度;(3)在上述制度范围内,以上形式规定,在博物馆或者类似机构出借的文化物品损坏、退化、变形或者丢失时,对贷款人的赔偿。上述制度的规定应当说明上述赔偿所遵循的条件和程序。上述制度的规定应当说明上述赔偿所遵循的条件和程序。. 政府担保的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交易对象的文化财产。(4)博物馆和类似机构的一级措施 23. 各成员国还应敦促博物馆和类似机构应用风险管理原则,包括确定、分类、评估、控制和提供各种风险。24. 所有被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计划应包括程序手册的内部起草、定期审查风险类型和最大损失、合同和利率分析、市场研究和竞争性投标程序。风险管理应特别委托一个人或机构。四 国际合作25. 各成员国应当:(1)在风险防范和保险方面与合格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2)加强国际一级官方机构之间的合作,防止文化财产盗窃、非法贸易和假冒,特别是敦促这些机构通过规定的机制快速传达所有非法活动的有用信息;(3)必要时,(4)参加组织保护和修复可移动文化财产和风险管理的国际培训课程,确保专职人员经常参加;(5)与专门的国际组织制定本建议所涉及的道德和技术标准,鼓励科技情报交流,特别是保护和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1978年11月28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大会在巴黎召开的第20届会议正式通过的建议作准文本。1978年11月28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大会在巴黎召开的第20届会议正式通过的建议作为准文本。特此签名,以便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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