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省传统村落的识别、管理、保护和利用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生效。
据了解,该方法所称传统村,是指村主体形成较早,具有明显的地方文化特征,传统资源丰富或传统农村布局形式、纹理,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经省人民政府保护。
江苏省规定,符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庄可以被认定为传统村庄:选址和布局保留了传统模式和历史特征,与自然有机融合,环境自然,规模宜人,反映了人与自然共存的建设智慧;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保存良好,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或地区的建筑传统和建筑风格;能够承载思乡记忆和归属感,祠堂、牌坊、古桥、舞台、古井、老树等具有地域影响力的历史遗迹保存良好;具有传统特色和地域代表性,能体现农耕文明时期的地域特色和生产生活方式;具有鲜明地域地方文化特色的民间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活着。
根据保护措施,江苏传统村保护发展工作应能够反映传统村特色的关键因素,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模式和历史特征,保持其地形、街道空间规模,不得改变山、水、田、林、道路等自然景观环境的空间关系和形式。传统村庄需要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传统建筑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分类保护,保持原有的高度、体积、形状和颜色。传统建筑的修复应采用传统建筑技术,提倡采用地方传统材料。
江苏鼓励传统村落原住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保护原住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传统村落有序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工艺品和传统工艺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传统村落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保护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生活继承,防止滥用和过度发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或者迁移、拆除传统村筑。根据上述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传统村庄价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传统村庄造成严重破坏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