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介绍,为加强北京市严重失信建筑市场主体管理,建立失信联合处罚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提高诚信意识,依法经营实践,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如下:
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严重失信建筑市场主体管理,建立失信联合处罚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提高诚信意识,依法经营执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新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布〔2019〕35)《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财务规定〔20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建筑、建筑、监理、招标代理、成本咨询、质量检验、建材供应等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管理,是指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工程建设活动中严重失信的建设市场实施重点监督和联合处罚制度。
第四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按照谁监督、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所列的认定情况、依据和程序,将严重破坏信任的建设市场实体列入破坏信任的联合处罚对象名单。其中,注册执业人员列入破坏信任联合处罚对象名单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应当事先通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
(一)违反行政审批通知承诺的;
(二)以欺骗手段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参与投标的;
(五)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关联、行政处罚;
(六)发生重大或者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
(7)在同一施工周期内,因现场混凝土或砂浆施工扬尘违法行为受到处罚4次以上,恶意造成扬尘污染,拒不整改;
(八)被法院判定拖欠工程款或者劳务费,拒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的,列入国家法院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分为可修复失信和不可修复失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八)项所列情形为可修复失信,公示期为6-12个月;其他情形为不可修复失信,公示期为12个月。
第七条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的认定依据如下: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项的文件。
第八条列入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核实符合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并存档相关证据;
(2)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服务监管平台,申请列入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列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日期、原因、部门等相关信息,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三)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见附件)及相关证据资料;
(4)经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核实后,将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并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以下程序移除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
属于不可修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的,在公示期内未列入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的,在公示期满后自动从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中删除。
属于可修复破坏信托行为的,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在宣传期间纠正破坏信托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提交可靠的承诺,并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申请移出。市、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确认后,建设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2)、(3)、(4)项规定的程序移出破坏信托的联合处罚对象名单,但宣传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建筑市场主体对列入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提出上诉,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将建设市场主体列入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为重点监督对象,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全面核实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核查;
(三)增加行政检查安排中的检查频率;
(四)不得作为评选表彰对象,已获得的表彰不再纳入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市、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的建设市场实施重点监督。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通知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税务、公安、纪律检查、监督、司法、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列入失信联合处罚对象名单的建设市场实施联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