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旧住宅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旧住宅区改造管理,规范改造行为,优化生活环境,改善城市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无锡市旧住宅区改造管理办法

无锡市旧住宅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崇安、南长、北塘、滨湖(马山地区除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无拆迁规划的老住宅区改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住宅区,是指1998年12月1日前交付使用、房屋失控、配套设施缺陷、环境脏乱的住宅区。但不包括商品住宅区。

本办法所称旧住宅区改造,是指房屋维护、基础设施改善、环境综合治理、配套设施改善等活动,以满足居住需要,结合居住区实际情况。

第四条 旧住宅区改造坚持政府支持和居民自愿的原则,按照改善功能、改善设施、规范管理、改造的新要求,实现住房完整、道路平坦、雨污分流、环境美化、设施配套、管理规范的目标。

第五条 市、区旧住宅区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内旧住宅区改造工作。

市旧住宅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造办公室)位于市住房安全和房地产管理局。市改造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旧住宅区改造;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

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发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环保等部门做好旧住宅区的改造工作。

第六条 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应当统一规划、截污、平坡、立面新建、停车泊位建设、安全防范、邮政通信、水电改造等。

第七条 旧住宅区改造应当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旧住宅区年度改造计划必须按照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总预算和量入为出的原则逐步实施。

第八条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旧住宅区改造由当地街道提出改造项目建议,并报当地改造办公室。

各区整治改造办公室根据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方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提出改造推荐项目,制定初步方案和资金过街道向居民征求改造主要内容的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每年9月底前向市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

市改造办公室组织规划、财政、建设、住房管理、城市管理、市政园林、供电、邮政、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征求意见,初步确定明年的改造项目和改造计划。

各区改造办公室根据初步确定的改造项目和改造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方案,并向居民公布。

符合条件的旧住宅区或者已经改造10年以上的旧住宅区,可以优先改造。

第九条 区改造办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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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总平面图;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屋面、外墙、走廊、落水管、道路、地下管道、环卫设施、绿化、停车位等工程施工方案;

(四)改造工程预算;

(五)改造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和方案;

(六)其他需要解释的问题。

第十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改造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实施方案,改造项目预算由市政府投资评估机构审核。

经论证可行、审批的,市改造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等有关申请审批手续,报市旧住宅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年度改造计划和资金共享计划,指导各区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旧住宅区改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改善基础设施。完善和疏浚雨水管网,确保排水畅通,改造卫生设施,控制源污水,确保污水排放标准,新建和改造社区道路,确保道路平坦。

(二)完善配套设施。封闭围墙,改造出入口,增加宣传设施,增加无障碍设施,改善居民活动场所,改造停车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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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复公共部件。修复屋顶和外墙,消除房屋损坏和泄漏,修复外墙、走廊、楼梯扶手,更换落水管等公共设施,根据需要进行平坡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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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绿化品味。绿化补种,各种植物配置合理,绿化分布合理,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

(5)实施节能改造。根据节能改造计划,采用新的节能技术,逐步推广建筑节能应用。

(六)推进长效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改造成果。

第十二条 城管部门应当结合整治改造,拆除旧住宅区内的各类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各相关专业部门对路灯、燃气、自来水、供电、邮政、技防、消火栓、广电、体育等设施进行了改造升级。

第十三条 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市旧住宅区改造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超额支出资金由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旧住宅区改造改造应当依法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监理制度,落实现行国家质量检验评价标准,积极使用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推进节能改造,符合环保标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现场警示标志设施等安全防护工作,文明施工,减少扰民。

第十七条 街道、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旧住宅区的改造,做好动员、组织和宣传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改造中的矛盾。

第十八条 旧住宅区改造竣工验收由市改造办公室组织业主代表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单位接管。

辖区街道是旧住宅区改造后长期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与住房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市政园林、环保、价格等部门共同建立社区卫生、绿化、公安、停车位、 房屋维护等长期管理机制,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实施;无管理单位的,由辖区街道接管,负责实施长期管理措施,鼓励业主在条件成熟时实施自主管理。

第十九条 旧住宅区改造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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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旧住宅区改造费用实行专项账户和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对旧住宅区改造资金的支持部分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市改造办公室发布旧住宅区改造计划任务和资金共享计划后,各区应当按照 根据项目进度,区政府财政承担部分划入市住房保障局旧住宅区改造资金专户,市财政承担部分同步到位。

受益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与居民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非基本整改项目。

第二十二条 旧住宅区改造费用包括: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工程审计等。

第二十三条 旧住宅区改造工程建设资金按计划、概括(预)计算、合同、进度分配。

第二十四条 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实行政府评价制度,市政府投资评价机构负责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资金的跟踪和审计。重点审查项目总结、预决(结算)、项目招标文件和基础、合同、重大变更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旧住宅区改造工程竣工后,各区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提供完整的项目竣工决算材料,并报市政府投资评估机构进行决算评估。

市政府投资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的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后,及时完成各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部门承担供电、供水、排水、路灯、供气、通信、广播电视、技术防御、体育设施等改造资金和改造后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旧住宅区改造改造项目中,涉及业主房屋改造功能配套设施的改造扩建项目,由市改造办公室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改造后的旧住宅区由辖区街道管理的,经价格部门批准,可以向业主或用户收取基本的环境清洁、绿化维护、秩序维护、车辆停车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