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保护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工艺流程齐全,采用天然原料制成,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相关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
第五条 北京工艺美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市经济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处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本市实行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认定制度。
市经济主管部门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工艺美术协会承担。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工艺美术协会推荐,经市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后聘用。
第七条 申请北京传统工艺品种、工艺鉴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及下列材料:
(一)百年以上历史证明;
(二)风格特征描述;
(三)采用传统天然原料的证明。
第八条 申请北京工艺美术珍品鉴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及下列材料:
(一)实物照片及独特、珍贵、稀有原料制作证明;
(二)描述作品的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
(三)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展览的荣誉证书;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北京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及下列材料:
(一)工艺美术专业经验及相关证明;
(二)代表作品照片及说明;
(三)国内外评价代表作品的获奖证书;
(四)专业技能论述或论文。
申请北京民间工艺大师认定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前款规定的(一)、(二)、(三)材料。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提前公布申请人提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工艺美术珍品目录和拟议工艺美术大师名单,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处理异议;不能及时处理的申请材料不包括在评审范围内,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解释。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公告期满或者异议处理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认定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经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后颁发证书并公布。
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鉴定办法,由市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经济主管部门可以从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中推荐申请国家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工艺美术珍品和国家工艺美术大师。
市人民政府奖励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作品。
第十四条 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工艺品种和工艺品的产品或作品,可以使用北京传统工艺品证书。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书由市经济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市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了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未经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产品或作品,不得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书。
第十五条 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可以在作品上签名,使用个人标志,但不得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签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装使用工艺美术大师或民间工艺大师的签名。
第十六条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
(二)收集、收集、展示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三)挖掘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档案,保护和抢救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四)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和产品开发;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
(六)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十七条 具有传统工艺美术技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能的秘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能秘密保密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能的秘密。
第十八条 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创办企业或个人工作室,享受国家和本市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照顾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在艺术院校学习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进行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集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览场所。
第二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信用担保、进出口、信息、技术服务、人才等方面支持北京传统工艺品种和技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该市建立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术目录。纳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术目录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优先采购。
政府优先收购被评为北京工艺美术珍品的作品;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认定,政府列为收藏对象的珍品不得出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支持国内外交流活动,宣传民族文化,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三条 工艺美术学院应重视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可以直接从工艺美术学院的学生中选择最好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从其他省市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外省市工艺美术人才来北京创办企业或者个人工作室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做好服务工作。来北京创办企业或者个人工作室的外省市工艺美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北京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具有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能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履行保护职责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变更的,责令停止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书,收回认证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或者伪造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书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使用证书的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使用证书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收回认证证书,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北京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资格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取消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他人创作的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签字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解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工艺美术协会、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提出建议。有关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及时处理,并对建议人的处理结果进行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