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规范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修复,根据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修复作出以下规定:
一、使用和修复优秀历史建筑的基本原则
(一)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修复应保持历史见证物的原始、真实和完整性。
(2)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修复原则,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和完整性,分为以下四类:
一、市一级一类:
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形状、装饰、颜色和材料、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
二、市一级二类:
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形状、装饰、颜色和材料、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独特的内部装饰。
三、市二级一类:
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形状、装饰、颜色和材料。
四、市二级二类:
建筑物主立面的形状、装饰、、装饰、颜色和材料。
二、使用优秀历史建筑
原则上,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应与建筑的原设计性质和内部使用功能相一致。
(二)在优秀的历史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原有的建筑风格和结构的完整性。
(三)优秀历史建筑原有内外装饰,不得随意破坏或覆盖其他装饰层(物)。
(四)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增加使用负荷。
(五)保持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内外墙不得随意开门打洞。
(六)避免废气、废水、噪声、振动等对建筑物的损坏。
三、修复优秀历史建筑
(1)优秀历史建筑的维修应严格按照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的审批或备案手续,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实施。
(2)优秀历史建筑业主变更、改变房屋使用、实施房屋维修工程,但不涉及改变房屋结构、立面形状、内外装修的,房屋业主必须向辖区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3)优秀的历史建筑修复工程涉及改变房屋结构、立面形状和内外装饰的,房屋所有人必须将修复方案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4)对于经批准实施的优秀历史建筑修复工程,房屋所有人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并优先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必须采用现代工艺和材料的,应与原建筑风格相似或相关。
四、优秀历史建筑修复方案申请审批程序
(1)优秀历史建筑的业主应向辖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修复工程申请报告,填写《武汉优秀历史建筑修复方案审批表》,并提交修复工程方案和修复工程施工图。
(二)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对修缮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相关资料。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报修缮的优秀历史建筑进行现场调查。
(4)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和调查结果,通过专家论证对申报的修复工程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区房地产管理局应当通知业主审批意见。
(五)经市房地产局批准实施的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优秀历史建筑修复工程立项批准批准"。
(6)业主持项目批准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手续;对于城市主干道两侧优秀历史建筑的修复工程,业主还应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