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烟台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深入挖掘我市历史文化内涵,全面保护具有代表性、突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重点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景区及周边环境。通过高起点规划,建设历史文化精品项目,展示沿海城市特色,树立烟台历史文化名城形象,进一步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重点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全面改善其建设控制区的环境;二是充分论证、科学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一次到位,无遗憾;三是保护烟台的历史文化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同时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继承和发扬,逐步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综合保护体系;四是合理确定保护内容和范围,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协调城市建设的发展。
二、实施计划
根据保护和建设内容的不同,著名历史文化城市的保护和建设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建筑的保护,另一类是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景区的保护。同时进行了两种保护项目。
(一)保护单体建筑。
五区内所有优秀的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内的单体建筑。
1.计划编制和规划时限。建筑产权和用户负责单体建筑修缮方案的编制和施工,并按规划要求委托合格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1)对建筑质量好的,只需进行维护,根据原貌进行修复和粉刷。方案编制时间为7月10日至8月10日,9月30日。(2)建筑结构有问题的危房需要抢险加固的,年底前制定加固方案,明年上半年完成。(3)重要建筑应在建筑勘察的基础上重点修复。建筑使用权或者产权属于单位的,应当在年底前制定修复计划,明年上半年完成;使用权和产权属于个人的,应当在今年下半年前制定修复计划,并在明年年底前完成。(4)建筑环境需要治理的,应制定周边环境绿化美化方案。(5)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修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建筑维修方案的编制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如需修改设计,应尽快反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办公室可协助用户委托设计,费用由建设用户承担。
2.保护和施工要求:(1)建筑修复和环境治理方案确定后,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包括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施工队伍资质审查、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总体完成后,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综合验收。(2)因随意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建筑损坏,不按保护规划要求修复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理。无法按规划要求修复的,由市房管局统一收回,采用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的方式。(3)对于特色住宅和住宅、原单户、多户共享,可采用疏散居民、适当改善设施、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并与历史街区整体改造同时实施。
(二)保护历史街区、历史文化景区。
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保护历史街区和文化景区。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进行。各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保护工程。本市确定的重点保护工程见《烟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重点工程清单》。各责任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工程施工步骤和投资预算。7月底前,各区及有关部门应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具体的保护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历史数据调查,提出保护要求。市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数据调查,明确保护内容,包括文物、历史遗迹和传统文化,并提出重点保护范围。规划部门负责提出保护规划设计要求。
第二阶段: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方案一般采用招标的形式,邀请国内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参加,经评估确定中标方案。
第三阶段:项目建设阶段。各责任单位应列出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资金筹集和项目建设保障措施。市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
三、加强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活动涉及面广、时间长、任务量大、标准高,部分保护建设项目也面临资金短缺、技术实力薄弱等困难,难以组织实施。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认真安排,密切关注落实;各行各业和公众必须充分动员、参与,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历史文化城市保护和建设活动的任务。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规划局牵头,市文化局、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为做好本次活动,市决定成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和实施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将专家咨询建议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走向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市历史文化城市保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城市保护规划、建设政策法规和重要项目,统一管理和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协调。由建筑、规划、文物、历史等方面的专家和市民代表组成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各级、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和工作机构,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认真开展活动。
(二)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建设。
各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多形式、多层次、全面宣传,使历史文化城市活动的保护和建设家喻户晓,大家都知道,在全社会迅速形成强烈的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城市活动氛围。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思路发挥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争取公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各行各业和公民共同工作、人人关心、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联动。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分解任务,逐项落实,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领导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合作,真正履行各自的职责,承担各自的责任,一致的步伐,联合行动,形成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城市的强大动力,确保每个项目建设精品,代表城市标志性项目的形象。建立健全定期监督调度制度。市政府将不定期召开监督调度会议,听取各区、各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报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应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确保名城保护建设活动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