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人制度和佛教寺庙的现代转型

佛教已经传入中国2000多年了。在漫长的历史中,佛教完成了中国化进程,融入了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发挥着特殊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在中国化进程中,佛教形成了完全中国化的寺庙管理模式,为教义教规的阐述提供了制度保障。

宗教法人制度和佛教寺庙的现代转型

长期以来,寺庙的管理一直遵循传统的模式,作为一个非法组织,没有强制性的制度模式。寺庙作为一个宗教组织,由于教义和教育规则的限制,对因果报应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违法和纪律行为。同时,管理者的道德情绪在制度弱化下发挥了优势。然而,随着《纽约时报》的发展,仅仅依靠寺庙住房和方丈的道德自律建立的管理模式逐渐显示出其缺点。

寺庙通常以子孙庙和十方丛林庙的形式存在。子孙庙常住公众以师父、徒弟为主,师父为住所,徒弟为清众(不担任职务的普通出家人)。师徒关系的存在使师傅拥有绝对的权威,内部没有监督机制;十个丛林寺的常住公众可以来自其他寺庙。方丈与清众、清众与清众之间没有师徒关系。然而,清众对方丈道德的尊重、对方丈权威的依赖以及方丈护法团队的威慑力使清众不可能质疑方丈。因此,无论是子孙庙还是十方丛林庙,一言成为事实,现在规范化和法治化已成为新时代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从简单的政策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内部管理、财产权益的行政法规,是我国宗教事务法治的重要一步。为配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实施,同年4月又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应当同时办理法人登记,并颁发法人登记证书。”

可见宗教法人的概念已在1994年的部门法规中提出。随着我国宗教事务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宗教事务的综合行政法规,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内部管理、财务制度等,但没有提出宗教法人的概念。2005年4月14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登记办法》,未提及宗教法人登记事项;同时废除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此后,宗教法人将不再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可以说,在改革开放40年取得重大历史进步的今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中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新时代,对实现佛教寺庙的现代化转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宗教法人制度和佛教寺庙的现代转型

寺庙是宗教法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资金。法人设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寺庙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组织,具有成为法人的完整要素和建立法人的具体条件:合法的寺庙有自己的名称、组织、住所、财产或资金。

宗教法人制度和佛教寺庙的现代转型

当然,寺庙作为捐赠法人,不仅要具备一般法人的条件,还要如理如法,符合教义教规。在这一点上,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表示经当地宗教团体同意,即宗教团体负责审查宗教活动场所是否符合如理如法,符合教义教规。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设立捐赠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法人章程是对法人基本情况的描述,是对法人经营模式的陈述,是对法人经营过程中各种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的规范。寺院作为捐赠法人,可以写入法人章程,突出宗教特征,有利于保持寺院在教义、教规、教风、宗风等方面的连续性。

例如,祖庭道场作为一个宗派的祖庭,在教学风格和宗教风格上必须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是祖庭道场的法宝。将其写入法人章程,将促进教学风格和宗教风格的加强和延续,对保留寺院的传承起到积极作用,促进寺院的文化建设。有条件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寺庙,也可以在法人章程中列出慈善、公益活动的项目和规模,不违反捐赠人的意愿,确保活动的顺利发展。也就是说,完整的法人章程有利于寺庙的工作,确保寺庙更好、更规范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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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还规定:捐赠法人应当设立理事会、民主管理机构等决策机构,并设立执行机构。董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赠法人应当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目前,大多数寺庙没有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如理事会和民主管理机构。有些寺院有寺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寺院管理委员会),但方丈往往是一个人。寺庙成为捐赠法人后,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给寺庙带来新的活力。

监督机构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确保寺庙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对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监督,可以更好地检查寺庙法人章程的执行情况,更好地树立寺庙的公众形象。对财务制度实施的监督可以防止财务浪费和损失。有效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是寺庙良好运行的基本保证。

宗教法人制度将促进佛教的健康发展

便于依法行政管理。法人治理结构为国家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可以实现依法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行业、寺庙。特别是现阶段,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宗教交流呈现出复杂多样化的趋势,涉及宗教的问题种类较多。同时,基层宗教工作者有时难以在行政任命制度下长期工作,往往时间不长,从其他部门调动新干部,宗教工作专业,难以在短时间内熟悉,在处理宗教问题时往往容易粗心大意,避免重量轻,或一刀切,架子上。法治为做好宗教工作、解决宗教问题、减少人为因素、提高政府行政信誉提供了依据。

宗教法人制度和佛教寺庙的现代转型

便于与其他组织沟通。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捐赠法人的法律地位,主体明确,便于法人章程规定的活动和与其他组织的交易。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寺庙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越来越多,寺庙的法律地位明确,可以大大降低交流成本。

宗教法人制度和佛教寺庙的现代转型

有利于寺院维护自身权益和财产。捐赠法人的法律地位使寺院在财产损失时能够作为诉讼主体维护财产权益。寺庙获得捐赠法人身份,也有助于其保护其相关权益,如名称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2017年11月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2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佛教道教商业化的意见》,明确指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捐赠法人身份将有助于防止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利用宗教场所非法谋取利益。

有利于寺庙更好地从事宗教活动。法人章程明确规定,寺庙从事宗教活动,其他人无权干涉或变更,为寺庙的宗教活动提供了保障。因此,寺庙可以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主动性,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以其独特的优势为社会服务,更有效地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

有利于寺庙的内部管理,为寺庙的长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寺庙的管理更加标准化和稳定。在法人章程的规范下,寺庙的方丈、基层管理人员、清洁人员和居民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民主管理机制很容易充分调动共同管理寺庙的热情。在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寺庙可以制定更健康的长期发展计划。(作者是河北省佛教协会副会长明勇法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