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切实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产权管理体制不合理、部门之间用房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过高等问题,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1张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2张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局)负责。

省直机关局统一申办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省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有关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对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省直机关局审核,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手续后,可作特殊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省直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经省直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省政府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和相应土地,由省直机关局统一管理。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驻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相应土地,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并对其房地产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同时将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省直机关局备案。

二、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省委办公厅文件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

省直机关局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并逐步推行办公用房租用制度。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由省直机关局负责审核后,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手续。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限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其中,新建办公用房全部由省里投资的,一律回收旧房;由国家补助投资的,其旧房使用另行研究确定;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精简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倒出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省直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三、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维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省直机关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的实际状况,制定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报预算,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机关办公用房的完整与安全,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四、推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

省直机关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进程。

五、开展办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认真做好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和清理工作,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在此基础上,由省直机关局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租金标准。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交纳租金,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

六、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省直机关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本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切实提高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各部门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省直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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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做好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范围与登记

(一)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系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由省直机关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为省直机关局。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省直机关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置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为省直机关局。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由省直机关局提出申请,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由省直机关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

5、对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在办理其权属登记时,所需费用由哈尔滨市有关部门根据省直机关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今后凡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省直机关局核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省直机关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省直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仍按现行办法由省直机关局登记(房地产权已划拨出的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省直机关局负责统一申报,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或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要经省直机关局批准。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3张

(七)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办公用房由省直机关局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

二、调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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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在省直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九)省直机关局根据国家有关办公用房配备标准的规定,结合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十)各部门、各单位拥有的办公用房使用权,要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并与省直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协集中办公的部门和单位,在履行申报登记手续时,要分别由各办公厅确认后再与省直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和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

(十三)经省直机关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省直机关局收回。

三、维修管理

(十四)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工程,由省直机关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十五)省直机关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年8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省直机关局。省直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确定维修项目,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送省财政厅请拨资金。

(十七)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维修经费标准、时限要求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申请经费,组织实施。

(十八)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工程竣工后,省直机关局会同使用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办公用房消防设施的维护。对消防设施不完备的应由用房单位向省直机关局提出维修报告,由省直机关局统一向省财政厅请拨资金维修。

(二十)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协集中办公的部门和单位,对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由各办公厅负责,省政府由省直机关局负责。

四、物业管理

(二十一)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及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但要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新建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二十二)省直机关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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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服务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在3年内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五、经费预算管理

(二十四)省直机关局负责统一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作为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十五)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列入各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执行。省直机关局负责监督检查。

六、普查与清理

(二十六)办公用房普查工作,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省直机关局重点抽查,并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1、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和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根据省直机关局的要求填表造册,报送省直机关局。

2、省直机关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形成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布局图,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

(二十七)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

1、加强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出租的管理。对普查中发现单位出租的办公用房,要分类进行处理:出租造成办公用房紧张的,必须首先收回出租房;凡有办公用房出租的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增加办公用房。

2、机构改革中,经省政府批准,成建制由行政单位转为企业的,对其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确认后合理调整、置换、划转。

3、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继续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省直机关局负责重新核定面积,并与其签订使用协议。其他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有偿使用。

4、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予以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省直机关局批准继续使用的,要按市场价交纳租金,专项用于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二十八)各部门、各单位对驻外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也要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省直机关局备案。

七、附则

(二十九)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本细则由省直机关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