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旅游是我国目前旅游发展的一大趋势,古建筑保护与旅游发展的矛盾是我国古建筑面临的一大难题。基于旅游业对旅游地区经济、文化、环境等产生的负面影响,本文从旅游学角度对古建筑的保护及发展进行研究,首先对古建筑的特点进行了阐述,剖析了古建筑在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进而研究了古建筑与旅游的关系,提出若干建议与对策,以期两者能可持续发展。
古建筑具有艺术价值、科研价值、历史价值等,是人类重要的物质财富和历史遗产。20世纪下半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给古建筑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古建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国都在探索古建筑的保护方法。然而古建筑的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科技的支持,制度的保障等。结合古建筑保护面临的问题,很多国家以及国际性古建筑保护组织倡导对古建筑实施利用式保护,即提倡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后工业时代,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增强了人们对历史文化需求的加强,伴随着休闲时代的到来,古建筑的旅游利用模式迅速发展,很多古建筑开始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发展当地旅游业的同时对古建筑也起到了保护作用。
利用古建筑与游客的规律研究古建筑旅游对古建筑保护的影响。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古建筑的保护历程,分析了古建筑旅游发展历程,最终得出正确协调好古建筑保护与可持续旅游发展的方法。其次,说明古建筑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关键在于可持续,即可持续旅游发展观是最适合古建筑旅游开发的理论。最后,围绕古建筑保护与旅游利用这一核心话题,解决古建筑旅游开发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要从古建筑、政府机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全方位、多角度的进行动态管理模式的研究中寻找古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点,使古建筑保护与旅游利用走上可持续化的发展道路,为古建筑旅游的开发利用提供相应的参考,并丰富我国古建筑的可持续旅游发展研究。
以我国为例,我国历史悠久,古建筑风格多样,遗存量较大。保护古建筑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要求,同时也是向外界展示我国古建筑的文化内涵、扩大我国传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的必然要求。目前,传统的文化旅游地以及新型的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促使古建筑旅游业迅猛发展,一方面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增强了政府及当地居民对古建筑的开发保护和利用意识。而过度的旅游开发与利用、保护意识的淡薄等都成为威胁古建筑可持续发展旅游的因素。
一、古建筑的价值认知、古建筑资源
古建筑的保护方式多种多样,如教育利用、文化利用、旅游利用、科研利用等。其中,旅游利用被认为是解决古建筑保护问题的优选方式。[1]将古建筑作为旅游资源并不是一种新颖的旅游方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古建筑遗产保护意识的增强,古建筑遗产旅游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今,古建筑旅游业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旅游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古建筑地区不断被旅游者访问时,古建筑实际上已成为当地旅游资源。
(二)古建筑旅游利用方式研究
1、按古建筑位置划分
按古建筑保护的位置[2],如果不发生移动的保护为原地保护,否则为异地保护。原地保护方式程序较为简单,发展较为成熟,集中保护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近些年才逐渐兴起,这是发展古建筑旅游业中较为成熟的两种方式。密集度高、体积巨大以及价值量高的古建筑较适合原地保护,目前已发展成熟;集中保护,则适合于小面积点状遗存,将其集中到统一的地点进行管理,便于保护。虽然集中保护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但是这种保护方式在保护古建筑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2、按合作形态划分
根据古建筑旅游开发者的合作形态进行划分,古建筑旅游利用又分为政府经营、政企合资及企业经营三种方式。
政府经营是指当地政府对当地古建筑旅游开发的经营规划和日常管理负责。政府在管理当地古建筑的旅游开发中会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政府在经营古建筑旅游发展过程中,注重整体发展,紧密联系社区,关注当地经济收益,为居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及收入。但是,这种模式主要依靠政府力量,经营思路狭窄,很容易使旅游业发展规模受到制约。政企合资通常指古建筑旅游业的管理由政府和企业双方合作,双方共同参与古建筑的旅游规划经营和管理。政企合作联合了政府和企业双方的力量。企业经营指由企业对古建筑注资、规划和开发。企业经营模式启动效果较为明显,并且在景点的开发和经营管理上紧跟市场,能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但是,企业经营容易忽略当地居民的受益。
二、当前古建筑保护与旅游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保护意识淡薄
管理部门对古建筑的保护与持续发展意识淡薄,如何协调古建筑的保护与发展旅游业关系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另外,受功利主义的驱动,许多古建筑成为城市发展的“牺牲品”。1999年,湖北襄樊将宋代时期仅存的古城墙强行拆毁;2000 年,福州的历史街区“三坊七巷”被改造为商业街;浙江舟山将定海古城的历史街区和古老住宅以“旧城改造”为名拆毁。
(二)立法滞后,管理混乱
在古建筑保护立法方面,中国至今尚没有出台专门的有关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缺少了法令的严明保护,产生政出多门、相互干扰的局面,我国古建筑的管理部门权责不明、职能不清现象比较突出。[3]
(三)旅游业的恶性循环规律
古建筑承载的信息越多,人们的期望值越大,在发挥旅游功能的同时,就不可避免地带来副作用,使古建筑面临巨大的压力。主要表现在旅游超载、庸俗化和过度商业化。在市场经济下,若以文化价值为导向,将旅游功能注入古建筑将双双收益;但旅游经营者若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古建筑的保护,这无疑是杀鸡取卵,形成恶性循环。
(四)人才和资金匮乏
古建筑保护对保护人员的专业水平有严格要求。而我国古建筑保护人才稀缺,另外,修复古建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也是目前古建筑保护面临的一大问题。
三、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理论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的深入,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理论日益得到认可,并于20世纪九十年代得到广泛关注。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4],宪章强调在制定旅游发展战略时,要注重维护地方特色、文化和生态环境;此后,世界旅游组织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要求各国政府要加强对旅游部门的管理,制止遗产和文化资源的衰败;1997年,亚太旅游和环境部长会议要求“所有新的旅游开发都必须可持续发展”。这些都在传达着一个思想,旅游业的长期发展离不开可持续发展观。
可持续旅游发展观包括可持续经济、生态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内容[5],它要求在推动当地旅游业发展的同时要注重统筹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旅游发展难免会给旅游地的环境和社会造成伤害;另一方面旅游发展又与环境保护之间又存在着相互依赖和促进的关系。因此,可持续旅游发展的主要是协调好旅游发展与古建筑保护之间的关系。
四、建议与对策
(一)坚持“照原修复”的原则
古建筑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所承载的完整性的历史信息。“照旧修复”,是指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目的在于保护历史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二)积极培养人才
我国古建筑保护的资金有限,古建筑保护困难,因此需要动员社会资金和力量,使古建筑的社会价值最大化。应加大对资金的监管力度,使保护资金能有效地全部用于古建筑的保护与修复,保证古建筑的保护与修复事业良性运行。
(三)健全管理机制
旅游事业的发展使古建筑重获新生,但职权不清的局面使古建筑管理陷入多部门管理的混乱局面,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并制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加快立法进程
法律法规能够强制性规范旅游管理者、经营者和旅游者的行为,减少对古建筑的破坏。我国至今未出台专门的古建筑保护法规,以至于惩罚毁坏古建筑的行为无法可依。至此,我国古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快旅游立法进程,使有损古建筑的行为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