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办、厅、局、省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

一是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代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石刻、壁画、现代重要历史遗迹和代表性建筑、重要物理、艺术、文献、手稿、图书等移动文物;以及建筑风格、均匀分布或与环境景观结合的历史文化城市(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间活动、礼仪节日、自然与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上述传统文化表达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我省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不仅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文物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博物馆建设加强,现场考古发掘成果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省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新形势和问题。由于开发利用不合理,部分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的整体风貌受到破坏;文物走私、非法交易、古墓葬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依靠口头教学和行为继承的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一些传统技能正在消失。迫切需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工作。

二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认真落实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坚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科学保护、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逐步实施,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总体目标:建立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全面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到2010年,全省完成了保护范围、标志、记录档案、管理机构四项工作,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建立了科学合理、有序的管理和地方特色博物馆体系,基本形成了江苏特色明清建筑和古镇保护示范区,文化遗产保护团队质量大大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明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长期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到2015年,江苏特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基本形成,历史、文化、科学价值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三、做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做好全省第三次文物资源普查工作。未经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遗存,应当及时登记备案。加强文物资源研究管理,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及时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大对名人故居、南陵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实施江苏省文物保护救援工程。各地要有计划地实施文物保护抢救工程,特别是要加强对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确保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无危险。加强文物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员工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坚决避免和纠正文化遗产过度开发利用,严肃查处以文物资源为企业资产经营违法行为。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文物保护。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批准和备案制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必要的考古勘探、探索和实施文物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保护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预算。考古发掘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监督责任。由于施工周期紧迫或自然破坏危险,急需抢救和挖掘古遗址和墓葬的,由省文物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实施,并办理审批手续。

(三)认真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在推进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地方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古村落)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建立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宣传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开展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资源普查,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的申报评价制度,积极做好国家、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的申报工作。当地政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的,应当在两年内完成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要跟踪监测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和规划实施情况,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古村落)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受到严重破坏的,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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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断提高收藏文物保护和展览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各级财政要保障人员资金和业务活动资金,保障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必要资金。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各级博物馆00%.加强收藏登记、备案、安全管理,落实收藏丢失、损坏责任制。实施收藏文物信息化建设,加强收藏文物科技保护。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展览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私人博物馆的发展,社会力量建立博物馆,在土地利用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优先建设具有行业特色和区域文化特色的特色博物馆,如科技、自然、艺术和民俗。充分发挥收藏文物的教育作用,省文化系统博物馆、纪念馆对未成年人免费参观,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各级财政应当适当补贴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

四、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一)认真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规划。普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工作,统一部署,认真组织,三年内基本完成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生活环境、保护现状和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等方式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积极推荐和申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推荐和申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联合国人类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和完善评价标准,严格评价工作,认真落实《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评价暂行办法》,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单制度,实施分级保护。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单,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识别、保存和传播。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高校、专家学者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认重视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资料,妥善保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项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已确定为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救援保护方案,科学有效地保护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认真实施。充分发挥各级博物馆、文化中心、图书馆、科技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在条件允许的地方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博物馆或展览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研究机构,建立专门的博物馆,开设专门的展览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示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艺术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扩大民间文化旅游服务。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传播、传授、转让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工艺、艺术表现等技能。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责任主体,有效保护;代表继承人和代表继承单位可以通过命名、授予头衔、表彰奖励、提供场所、资助支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继承活动。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优秀继承人和优秀继承人称号。具有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享受地方政府津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继承人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对保持传统文化生态完整、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街区等特定区域进行动态完整性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群众基础广泛的社区和农村,开展民间传统文化之乡建设活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五、认真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机制。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各级领导责任等重要议程,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省成立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各地还应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丰富的文化遗产,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增加文物局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局的品牌。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财政资源逐年增加。各地还应加大投入,为保护重点文化遗产提供资金保障。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用于景区文物的维护和保护。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关地方法规,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丰富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文物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各级文物、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交通、海关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合作,严厉打击破坏、盗窃、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盗窃、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建立高素质、专业、管理的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拓宽引进渠道,积极引进各类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业人才。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养,逐步实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开展五五法制宣传,广泛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意识。图书馆、文化中心、博物馆、科技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各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经常举办展览、论坛、讲座等活动,展示和传播当地具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应当将优秀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纳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热爱。各类新闻媒体应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合作交流活动。制定实施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