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深刻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动的文物,如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现代重要历史遗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历史上重要的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书籍和资料,以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在建筑风格、均匀分布或与环境景观相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代代相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间活动和礼仪节日、与上述传统文化表达形式相关的民间传统知识、传统工艺技能和文化空间。
我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文化遗产丰富。文物普查显示,全市有1000多个文化遗址(痕迹),已公布168个文物保护单位(11个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3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4个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0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63个现代保护建筑和23个历史老房子。地下文物埋藏区45个,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21万件(套)。拥有望城县靖港镇等7个历史文化镇(村)和长沙弹词、湘绣、花炮、湘剧、花鼓戏等大量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城市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一批珍贵的文化遗产受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大量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濒临消失,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文化遗产是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反映了集体智慧和悠久的历史,是继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对构建和谐社会、实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尚未构成,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基础非常薄弱。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保护文化遗产,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二是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政策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建立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继承民族文化和地方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先进文化建设,建设和谐社会。
(2)基本政策:贯彻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继承发展政策,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和积极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分类指导、重点、逐步实施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重要文化遗产基本得到有效保护。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工作基础,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提高文物安全保护和科技保护水平,初步形成湖南文化特色博物馆体系和文物产业品牌,初步实现文化遗产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素质显著提高,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在全国的地位显著提高。
三、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
(一)做好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第三次全国文物资源普查。2010年前,要完成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调查研究,将大遗址、古民居、古祠堂、古寺庙、古道场、古桥、古井、古石雕、古墓葬、现代历史遗迹(含纪念建筑)和现代工业遗产分布在广大城乡,尚未被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录入。对于重要发现,应及时申报并核实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采取保护措施。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的数据收集和录入,逐步实现文物管理的信息化。
(二)科学编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各级政府应当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认真制定和实施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提前与文化文物部门协商行政区域内各种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确保文化遗产及其生活环境的安全。加强对已确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规划保护。2010年前,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成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
(三)实施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维护保护工程。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的原则,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消除文物危险。2010年前,基本完成国家、省、市濒危文物保护单位的修复,保持现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环境,完成长沙历史街道和旧房屋的救援维护,完成著名历史文化遗址的标志。要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必须保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决禁止以保护文物的名义伪造古董。严格管理工程,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员工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保护重点文化景观建设。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若干重点文化景观保护建设项目。十一五期间,要全面完成马王堆汉墓遗址公园、铜官窑遗址历史文化公园、贾毅故居二期修复工程、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修复工程、湖南时务学校修复工程等五大历史文化景观保护建设工程,进一步突出我市历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品味。
(五)加强建设项目文化遗产保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特别是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2007年底前,市区应当结合文物普查,划定若干重点文物埋藏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行政部门调查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划定若干地下文物埋藏区,并向土地、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基本建设不得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建设控制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前征求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制定保护计划,参与项目设计论证,依法履行文物行政审批程序。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文物埋藏区外占地面积2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探索,实施文物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预算中支付有关文物保护、调查和发掘的资金。建设项目收取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应当依法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价格、财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保护和建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考古调查、勘探和探索的收费管理措施。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文物行政部门在建设项目中开展行政审批。
(六)加强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业文化遗产记录了一个时代的经济水平和社会特征,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对继承人类先进文化、保护和突出国家和民族文化特色、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必须充分了解工业文化遗产的社会历史价值,包括建筑、工厂车间、磨坊、矿山和机械、相关加工厂冶炼场所、仓库、商店、能源生产、传输和使用场所、交通设施、工业生产相关社会活动场所、对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对与工业遗产相关的移动文物和纸质文物进行了调查。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文化遗产,应当列入文化遗产保护清单,及时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划定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域。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文化遗产,应当列入文化遗产保护清单,及时申报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域,并根据其功能定位进行规划和利用。工业文化遗产的救援可以通过协调、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资产置换来保护,在保持其原有外观特征和主要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功能转换来实现科学合理的利用。
(七)加强文化遗产研究。依托现代科技创新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重视文物科技工作。全市各文化、博览会机构应充分发挥资源和人才优势,进一步扩大科研领域,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高校合作,加强文化遗产科技保护项目研究,推出若干重要科研成果。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文物部门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将文化遗产科技保护纳入工作计划。
加强相关历史研究,进一步探索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的深刻文化内涵。十一五期间,要开展青铜文化研究,探索长沙商周青铜器的起源和文化面貌,突出长沙青铜器的历史地位和社会影响;开展城市发展史研究,明确长沙城市发展史进程;开展长沙近代史研究,进一步揭示湖南长沙在中国近代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整理出一批具有长沙特色的学术研究成果。要特别重视长沙简单的研究,倡导形成长沙简单的学习
(八)完善博物馆网络系统。逐步建立具有湖湘文化特色的博物馆体系,旨在拓展博物馆门类,完善博物馆结构,提升博物馆功能。十一五期间,要建设长沙市博物馆、长沙简竹博物馆、湘绣博物馆、花枪博物馆、地质博物馆,建设长沙市博物馆、铜官窑遗址博物馆、湖南现代史博物馆等国有博物馆。建设城市文物中心仓库,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城市文物信息中心,实现文物资源信息共享,提高文物资源利用率。鼓励企事业单位、高校发展博物馆、标本馆。充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当代著名艺术家和收藏家建立博物馆、艺术博物馆和非物质文化展览室,大力发展私人博物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博物馆基本建设的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当将博物馆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在选址、项目审批、征地、投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博物馆的管理和指导,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博物馆展览的质量和水平,提高专业团队的质量。
(9)清理和整顿文物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掌握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管理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查备案。加强评估团队的建设,严格防止珍贵文物的损失。坚决禁止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窃、走私、转售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加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必须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鉴定和公布。系统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要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案,突出保护重点,逐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市、区、县(市)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特色鲜明、工作基础良好的专业试点项目。分级开展试点工作,分级管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单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公布一批市、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积极争取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国家、省级遗产代表名单。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文化文物单位、科研机构、高校、专家学者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同等保护。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机制,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继承人(团体)开展传播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继承人。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群众基础广泛的社区和农村,开展民间传统文化之乡建设活动。
四、合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
各级政府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要充分挖掘文化遗产的潜在价值,科学合理地利用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形成全市保护利用相辅相成的良好局面。博物馆和纪念馆已对外开放,我们必须坚持接近基层、生活和群众的工作要求,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提高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各博物馆、纪念馆应继续按照中央政府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精神实施免费参观政策,确保博物馆、纪念馆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经济功能,培育文化遗产利用文化产业品牌。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努力打造龙头:成立国有文化产业公司,开展遗产保护、文物修复、文物管理、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物培训、产品开发等业务,引导全市发展文化遗产利用产业,进一步壮大全市文化产业。培育两个示范基地:扩大池塘文化艺术市场规模,提高市场管理质量,巩固中南文化艺术中心市场地位,充分探索文化内涵,发展传统商业文化产业,建设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三条文化旅游专线:实施以文化景观为基础的文化旅游发展战略,形成具有长沙特色、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有机结合、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文化旅游线路。在文化旅游的发展中,要高度重视现代历史遗迹的作用,特别是以保护革命文物为重要工作,充分展示革命文物的内涵,充分发挥革命文物资源的宣传教育作用。利用文化遗产资源,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各级政府必须遵守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在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坚持经济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编制景区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并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规划。坚决避免和纠正文化遗产过度开发利用的行为,特别是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文物,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因玩忽职守、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坏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健全记录档案,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公告实施。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文物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利用。
五、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文物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规范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名称,丰富人员力量,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程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区域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通知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市、县(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市、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定期研究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目标管理,建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文化文物、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文化遗产保护。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承担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责任,基层文化单位、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责任,完善市、区、县(市)、乡(街道)三级政府和文物单位,落实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法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保护责任,防止文化遗产的破坏和损失,确保文化遗产的安全,维护文化遗产的管理秩序。
(二)完善法制,加强文物行政执法
制定《长沙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任何单位或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出抵制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流失的法律责任。未经文物行政审批或者执法不力破坏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的,文物行政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多元化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投资机制
坚持政府投资,鼓励社会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建立多元化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资机制。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将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国有公益单位和重大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如博物馆、文物考古所、纪念馆、重点文化遗产管理单位等,应当给予资金保障。市财政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确保重点文化事业单位收集文物、科技保护研究、展览、文物安全等费用。督促文物管理和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保护的原则,对文物保护的投入。财政、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事业性收入的监管,确保文物单位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同时,要按照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社会捐赠和遗产保护赞助政策,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自2006年起,国务院决定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是中国的文化遗产日。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文化遗产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参与保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热爱、珍惜、保存、维护、抢救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文物部门应充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坚持创新内容、形式、手段、制度机制,举办展览、论坛、知识讲座等活动,广泛组织人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教育部应当将组织学生参观优秀文化遗产、博物馆、纪念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和事件。宣传文物部门应组织制作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电视系列宣传视频,出版《长沙历史文化遗产》系列和《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系列,展示长沙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2007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