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制止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确保老城区建设按照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原则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老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老城区(东至泰州路、南至南通东西路、西至二河、北至盐阜东西路)规划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非片开发住宅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房,是指三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附属工程(院墙、室外楼梯、门楼)等。具体包括:私人住宅(指个人或数人共有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指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的低层住宅)。
民房建设分为修缮、改造、改造、复建等。
(一)修缮:指对原有房屋进行局部加固整和维护。
(二)改造:指原建筑四址不扩大占地、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重建。
(3)改造:指在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原建筑四址,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平坡,增加房屋层和增加。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适当增加卫生、厨房等功能。
(四)复建:指在原建筑基础上恢复房屋建设。
(五)其他建筑:指原有建筑上的门窗、装饰门面等。
第四条 老城区房屋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原建筑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公共绿化、邻里通道,妥善处理供水、排水、通风、照明等相邻关系。
第五条 扬州市规划局是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土地、城管、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老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协调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民房建设办理手续:
(1)申请人应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社区或产权单位签署的意见)、户籍证书(私人住房)、住房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规划部门收到申请后:
(1)组织现场调查,查明申请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的关系;
(2)全面审查拟建房屋是否符合老城区的详细控制规划和相邻关系,提出是否允许建设的初步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发出符合条件的地形图修复通知书。
(3)根据规划部门的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法定测绘资质的部门将房屋及相关测绘地形图的比例为1:100或1:200),并正式填写申请表,并在街道办事处或产权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规划部门。
(4)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正式申请:
(1)核实地形资料,发布规划设计要点;
(2)审查拟建房屋的建筑设计,确认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
(3)公示:规划部门现场公示拟翻新房屋的平面图和立面图;
(4)检查申请人提交的个人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关协议等材料。确认材料完成后,根据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原房屋产权证书,颁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老城区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建设在1985年之前,如果确实是危险房屋,符合规划,在取得市住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后,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申请相关规划程序,由规划部门颁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必须向规划审批单位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当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验收合格后,颁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原件,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相应办理房地产证书。改建、重建房屋改建四个地点或者占地面积的,申请人还应当及时向土地部门登记。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九条 老城区民房建设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房建设,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拟建房屋与邻房的建筑间距:
(一)日照间距:拟新建房屋北墙与北邻朝南主房、门窗南墙的建筑间距,原则上日照间距系数为1:1.25执行。当申请人不拆除北院墙或原房屋北墙(檐墙、山墙),保持高度不变时,原基原高度改造不再增加建筑间距,如高度增加,严格按照1:1.25日照间距系数退让建筑间距。北邻主房南墙无门无窗时,不考虑日照间距。
(2)无滴水墙建筑间距:当双方均为无屋顶滴水墙时,两墙间距≧30厘米(原历史上靠墙的房屋原则上不会被拆除,但必须征求相邻意见)。
(3)滴水墙间距:一方为山墙,另一方为滴水墙,两墙间距≧如果双方都是滴水墙都是滴水墙的两面墙之间的距离≧70厘米。
(4)通风间距:新墙与邻居的东、西、北窗之间的距离≧60厘米与北邻非主房南窗的距离≧100厘米。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应当提供与邻居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并经当地社区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第十二条 民房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与市政等基础设施发生冲突,申请人应先征求市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民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其附图进行。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发证机关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各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做好老城区住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定期检查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证对住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规划执法证书。被检查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检查,充分利用数字网络对老城区住房建设实施有效监督,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非法建设,应当及时停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扬州古城保护的规范和要求,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老城区民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了解邻居的情况,及时协调发现的矛盾,确定无矛盾后,方可在申请人的申请书上签署相关意见。同时,充分发挥防治违法行为的作用,劝阻违法建设,及时向城市管理或规划部门报告,协助城市管理或规划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民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建设,由城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项目成本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项目成本10%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利用无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按规定核实灰线(含)±0复验)施工;
(六)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
(七)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拆除,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和档案移送广陵区政府,区政府应当责令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规划管理人员应忠于职责,公正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玩忽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贿赂、贿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设计导则操作老城区民房建设风格。
第二十二条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民房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文物保护法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8日起生效。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对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