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今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文件,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取消后,当地园林绿化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如何运行?12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园林绿化项目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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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推进精简管理、下放管理、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后的市场管理,加强对园林绿化项目建设的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对城市生态景观影响较大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保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单层配套建筑、素描、花坛、花园道路、水系、护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景观桥梁等建设。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企业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现场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公园和特殊公园建设改造项目、古树名木保护项目、高堆土(5米以上)、假山(3米以上)等技术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项目,可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有项目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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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人应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2)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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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招标人不得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共工程建设总承包资质作为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信用承诺的履行纳入园林绿化市场实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事件期间和事后监督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担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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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

(二)亭台楼阁、走廊、亭台楼阁等园林结构的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设、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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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保修期,一般不少于一年。保修期满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工程转移,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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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发展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国家园林绿化项目建设管理,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制定园林绿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诚信行为的动态监督体系,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收集、识别、披露、评价和使用。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